遵循萨氏法案建内控制度的联通经验

萨班斯法案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有很强的约束力,它既有实质性的要求,又有改善内部控制环境的员工素质和道德规范要求。实质性的要求,即建立信息披露的控制程序,体现在萨班斯法案302条款中。中国联通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贯彻302条款,建立一套完整的流程。而达到302条款要求的关键是要做好基础工作,在对外披露信息文件的形成过程中就建立起一种责任制度,形成行动上的监督。这种监督不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而完全是由会计信息产生和报告单位自己发表的一个“声明书”,承诺提交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这一流程保证了下级提供的会计报表、每个报表项目所对应的会计记录以及会计记录所对应的相关经济活动都是真实可靠的、是经过层层核对的。到了总部之后,会经过一个包括CFO在内的信息披露审核委员会审核、讨论。只有建立了这一程序和责任体系才符合萨班斯法案302、404条款要求。通过履行信息披露程序,最大限度控制会计信息的错误和舞弊行为,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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