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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投诉处理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投诉处理决定书范文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上海瑞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世成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3楼 联系电话:021-63099009 被投诉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杜强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联系电话:0991-2300553 2011年10月9日,我厅收到投诉人对自治区政府采购广播电视监测系统项目(项目编号:XJZFCG(GK)2011–110第一包)的投诉书。投诉的主要内容:1、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应书面通知其它投标供应商,如采购中心没有抄送自治区政府财政厅,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抄送并通知质疑人外的其他供应商,则违反《政府采购法》53条规定。2、招标现场没有公开宣布本次评标对价格分的计算办法,不符合规范,因此就存在这种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可能,由此,无法保证评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3、本次预中标厂商上海科江的产品与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有不小差距,他们的数字电视监测产品从来没有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监测项目中使用过,也没有拿到过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视监测产品入网许可证或者检测报告,按理说科江的技术分应该和别家落后很多,在本次招标各家价格分差距极小的情况下,仍然是科江中标,这也很让人费解。4、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只字未提,让投标人没有办法就专家的资历和条件提出质疑。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规定,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基本事实如下:经查证,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第2条、第4条依法进行了质疑,系有效投诉。1、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投诉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以书面形式依法进行质疑,我厅决定不予受理。2、投诉事项第2条。此次招标文件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并对评分分值权重进行了描述。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说明”第6条的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的7日前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前未对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并递交了投标文件,视为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视为投标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经核查,评标专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得出评标结果,评审过程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3、投诉事项第4条。本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我厅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人数的实际情况,对专家人数较少的特殊行业、特殊项目,报经我厅同意后,可在中标结果中不予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核实,该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未得到我厅的相关批复。综上,我厅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上存在过失,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本次招标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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