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许多规定中都明确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却没有一个规定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做出明确的规定。就拿罚站来说,如果罚站的程度足以达到损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应该是体罚无疑。就如一幼儿园的老师因为一位5岁的女童多吃了地块点心,竟让这个小女孩自己在操场上罚站了43分钟,这就明显得是过分了。现如那位因为女儿迟到被教师罚站几分钟,家长就以教师体罚学生将老师带到派出所的事件。这位老师的做法是不是体罚呢,概说是体罚似乎有些过分,可是学生毕竟被罚了站,还蹲了一会马步,要硬说是体罚也能算。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教育,我们的家长是不是能容许老师有这样一些并不会伤害学生的轻微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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