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成长中悲剧频频发生 更多地需要监护人负起责任
● 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采取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理念。由于过分依赖家庭私权自治,而忽视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 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包括民政部门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进行监护,民政部门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委托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
● 虽然我国已构建了儿童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对督促和帮助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分散,而且对措施的实施主体、程序等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构建系统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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