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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就是庭审中的分散辩论,它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形式,存在于法庭调查之中,特别是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护人往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此时,公诉人不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而应及时将举证与辩论相结合,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处于被动防守状态,要灵活的将举证和辩论结合起来,以守为攻,争取并占据庭审中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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